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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恒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70076****008D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0791民初1225号
    案号 (2019)赣0791执141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14
    发布日期 2020-06-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恒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邓主元支付工程款1112519.82元、工程质量保修金194586.61元合计1307106.43元及利息(其中,工程款1112519.82元从2014年1月1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工程质量保修金194586.61元自2016年11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被告鑫业集团有限公司应对上述款项对原告邓主元承担付款责任。 二、驳回原告邓主元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983元,由被告恒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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