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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恒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许亮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70076****008D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赣0733民初372号
    案号 (2018)赣0733执152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1-06
    发布日期 2018-11-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恒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原告赖金华工程维修金240000元并支付该款利息(自2015年3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258元,由被告恒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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