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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恒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林叶荣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977500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0781民初368号
    案号 (2018)赣0781执209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0-16
    发布日期 2018-11-0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恒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原告江西鼎盛混凝土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货款133626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自2015年7月1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该款限被告恒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西鼎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付清; 二、被告钟泽平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钟泽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恒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江西鼎盛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48元,由被告恒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钟泽平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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