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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天时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史荣超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971854-8
    执行依据文号 2013年郑民四初字第85号
    案号 (2016)豫01执69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5-12
    发布日期 2016-12-14
    已履行 全部未履行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李续昌与被告河南省冶金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二份《建设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协议书》无效。 二、被告河南省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续昌施工管理费77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 9月1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付)。逾期,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告河南省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天时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天欣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李 续昌、李振工程保证金66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9月1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 标准计付)。逾期,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被告河南天时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天欣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续昌、李振桩基工程和 临时设施工程费277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7月14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2倍标准计 付)。逾期,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驳回原告李续昌、李振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9256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37500元,共计131756元。被告河南省冶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38746元,被告河南天时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天欣实业有限公司各自负担465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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