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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绍柯公(消)行罚决字〔2017〕0650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绍兴市柯桥区柯桥兔肉香火锅店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你单位(位于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福欣大厦0101、0106号)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决定给予绍兴市柯桥区柯桥兔肉香火锅店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产停业,并于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及缴款单到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绍兴市公安消防支队柯桥区大队 2017年12月14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2-14
    决定机关 柯桥区区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汤麒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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