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昆山保昆房产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张斌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082757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昆商初字第02548号 |
案号 | (2016)苏0583执33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昆山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1-12 |
发布日期 | 2016-03-3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昆山楚炫堂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昆山市神农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15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5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28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算至本金全部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昆山楚炫堂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昆山市神农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29000元。 三、被告昆山保昆房产有限公司、沈国忠对被告昆山楚炫堂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昆山保昆房产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驳回原告昆山市神农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金益军的诉讼请求。 如被告昆山楚炫堂贸易有限公司、昆山保昆房产有限公司、沈国忠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98元,公告费690元,合计20288元,由被告昆山楚炫堂贸易有限公司、昆山保昆房产有限公司、沈国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帐号:10-550101040009599。 (此页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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