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昆山保昆房产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张斌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082757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昆商初字第00678号 |
案号 | (2016)苏0583执34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昆山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1-12 |
发布日期 | 2016-03-2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帝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昆山柏悦酒店归还原告昆山市神农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0万元以及支付各项利息(截止2014年11月30日的各项利息为636660元,之后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上海帝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昆山柏悦酒店赔偿原告昆山市神农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损失5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昆山保昆房产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帝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昆山柏悦酒店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昆山市人民法院,户名:昆山市人民法院财务结算中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昆山市支行营业部,账号:32201986436051515260)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果义务方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权利方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案件受理费48149元,由二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二被告于履行还款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帐号:10-5501010400095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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