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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保监罚〔2016〕27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对上述编制虚假资料的行为,根据《农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我会决定对人保财险扬州市分公司罚款15万元;根据该条例第二十九条,我会决定对孙健警告,并罚款2万元。 对上述未严格执行经备案条款费率的行为,根据《农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我会决定对人保财险扬州市分公司罚款10万元;根据该条例第二十九条,我会决定对孙健警告,并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万达广场支行,账号7112410189800000130),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产保险监管部备案。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6-08-26
    决定机关 -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