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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西昌华勋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邓建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76387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391民初1456号
    案号 (2018)苏0391执48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02
    发布日期 2018-05-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西昌华勋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76475.6元及利息损失(以276475.6元为本金,自2015年12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凉山州天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罗宏、邓建华、邓天磊对被告西昌华勋工贸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向被告西昌华勋工贸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55元,公告费700元,共计6455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西昌华勋工贸有限公司、凉山州天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罗宏、邓建华、邓天磊负担(随案款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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