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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西昌华勋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邓建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76387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川0107民初11484号
    案号 (2018)川0107执79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18
    发布日期 2018-01-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邓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武侯科技园支行归还借款本金62678.32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7年2月7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9135.01元,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以银行系统产生的数据为准); 二、被告刘林、期沙日聪、西昌华勋工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3元,减半收取计761.5元,由被告邓建华、刘林、期沙日聪、西昌华勋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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