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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元利瑞德资产监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08177****137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0291民初4423号
    案号 (2019)皖0291执21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11
    发布日期 2019-12-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元利瑞德资产监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徽商银行芜湖天门山支行支付赔偿金(该赔偿金应为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皖0291民初555号判决书中裁判主文第一项确认的5000000元贷款及相应利息未偿还部分,并以5657579.28元为限);二、驳回原告徽商银行芜湖天门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7529元,由被告元利瑞德资产监管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本院不予退还,执行时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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