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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石家庄宝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10008****856H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102民初7399号
    案号 (2020)冀0102执120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13
    发布日期 2020-10-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安平县浩源养殖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东路支行借款本金1795万元及利息、复利(截止至2019年5月24日为628525.84元;自2019年5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及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被告石家庄宝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宝德中小企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深州冀粮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冯彦涛、贾小暖、冯文华、冯龙、杜朋亮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271元,减半收取66635.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安平县浩源养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被告石家庄宝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宝德中小企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深州冀粮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冯彦涛、贾小暖、冯文华、冯龙、杜朋亮承担连带责任(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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