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东莞市日之泉物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385839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19民终3001号 |
案号 | (2018)粤1971执2138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9-12 |
发布日期 | 2018-12-1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其他规避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审判决:一、限被告广东日之泉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周羡芳偿还借款4000000元:二、限被告广东日之泉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周羡芳支付利息(以4000000元为本金,从2014年4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林志伟、林勤、杨佩云、东莞市日之泉贸易有有限公司、东莞市日之泉物流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日之泉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林志伟、林勤,杨佩云、东莞市日之泉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日之泉物流有限公司、司承担了清偿责任,有权向被告广东日之泉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周羡芳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9198元,,,由原告周羡芳承担6968元,被告广东日之泉集团有限公司、林志伟、林勤、杨佩云、东莞市日之泉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日之泉物流有限公司承担42230元。 二审裁定:本案按上诉人广东日之泉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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