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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宿迁永乐温室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322MA****446Y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19民终10550号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粤1973执70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08
    发布日期 2021-05-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1630212604792】。原告东莞市慧鲜德菜农业种植科技企业与被告宿迁永乐温室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温室施工合同》于2020年4月2日解除。 限被告宿迁永乐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慧鲜德菜农业种植科技企业退还合同款352560元; 驳回原告东莞市慧鲜德菜农业种植科技企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295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东莞市慧鲜德菜农业种植科技企业负担11000元,被告宿迁永乐温室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2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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