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浙金婺卫公罚[2020]3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被处罚人:浙江xx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你游泳场所经查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你游泳场所经营期间3项水质(尿素、菌落总数、游离余氯)卫生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该行为已经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二)你游泳场所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19名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该行为已经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三)当日水世界泳客100人,该游泳场所当场未能出示2020年7月16日游泳者健康承诺书,未按规定执行游泳者健康承诺制度。该行为已经违反了《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主要证据有:你游泳场所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吕成浩和汤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2020年7月16日现场笔录一份以及照片21张;2020年7月17日对汤x的询问笔录一份;2020年7月20日浙江科海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GW202007356)一份;检验结果告知书(金婺卫公检告[2020]2号)一份;2020年7月16日卫生监督意见书(编号:金婺卫公[2020]071602号)一份;2020年7月17日,汤x提交了从业人员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以及从业人员新办理的健康证复印件各一份;2020年8月4日现场笔录一份,汤x提交游泳者健康承诺单影印件一份;2020年9月25日汤x提交的检测报告(GW202009214)一份。2020年9月29日,本机关向你游泳场所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金婺卫公罚告[2020]38号),依法告知你游泳场所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具体处罚内容和你游泳场所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你游泳场所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对违法行为(一),本机关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裁量标准,考虑你游泳场所积极整改,提供了检测报告(GW202007356),水质卫生指标检测结果已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情节,决定给予你游泳场所罚款人民币玖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二),本机关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0-14 |
决定机关 | 金华市婺城区卫生健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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