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中翔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7040068****884J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311民初1307号 |
案号 | (2021)苏0311执216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6-01 |
发布日期 | 2021-10-2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州李堂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7000000元,利息433414.76元(该利息数额计算至2020年1月20日,自2020年1月21日起,利息、逾期利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如被告徐州李堂矿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后有还款的,相应款项应按双方约定的清偿顺应予以折抵;二、被告山东中翔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徐州李堂矿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12三、驳回原告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896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33967元,由被告徐州李堂矿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山东中翔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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