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中翔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8322688-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105民初2290号 |
案号 | (2021)苏0105执104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4-08 |
发布日期 | 2021-09-1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州李堂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1690000元及截止2020年4月10日的利息93227.75元、复利564.38元;另自2020年4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11690000元为基数,按案涉借款合同8约定的利率计付罚息、复利。二、被告山东中翔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中泰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民生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对被告徐州李堂矿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就其实际承担部分向被告徐州李堂矿业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250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7506元,由被告徐州李堂矿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由被告徐州李堂矿业有限公司随上述还款一并给付原告,以冲抵其预交的诉讼费用;被告山东中翔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中泰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民生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对此亦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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