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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中翔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040068****884J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321民初1621号
    案号 (2021)苏0321执54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27
    发布日期 2021-03-0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徐州李堂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6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890万元,并支付自2018年3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照原被告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展期协议和借款借据的约定计算,应扣除已支付的利息7097071.46元);二、被告山东中翔集团有限公司、王彦珠、段崇平对上述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州李堂矿业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31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8150元,由被告徐州李堂矿业有限公司、山东中翔集团有限公司、王彦珠、段崇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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