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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临市监罚处〔2019〕323号
    违法行为类型 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一)、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的违法行为,基于当事人无法提供公众号、等比例模型具体费用的事实,且当事人的行为符合《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认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1、责令当事人在“中骏·柏景湾”小区及其售楼部发布更正性声明,消除影响;2、处罚款人民币100000元。(二)、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违法行为,基于当事人实际广告费用为960元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当事人在“中骏·柏景湾”小区及其售楼部发布更正性声明,消除影响;2、处罚款人民币960元。(三)、当事人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的违法行为,基于当事人获利366万元的事实,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综上,合计处罚款人民币130960元,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1-18
    决定机关 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连志伟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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