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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徐州春涛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300MA****6D6D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311民初5779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9)苏0311执393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1-16
    发布日期 2020-04-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徐州春涛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徐州市泉山区凤山石材经销处货款15406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6年9月3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以不超过按年利率6%计算为准);二、被告谢爱琴对被告徐州春涛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徐州市泉山区凤山石材经销处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20元,公告费470元,合计4490元,由原告徐州市泉山区凤山石材经销处负担640元,被告徐州春涛商贸有限公司、谢爱琴负担3850元(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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