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东莞市华厦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李扬钦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190028****45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北国仲字第8975号 |
案号 | (2018)粤19执85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海国际仲裁院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9-20 |
发布日期 | 2018-11-1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各方一致确认,截至2018年6月11日,第一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借款本金42200000元及截至2017年3月30日的利息26315000元。后续利息应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的标准,自2017年3月3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第一被申请人同意自2018年6月30日起分4期向申请人还清借款本金42200000元: 1.第一期本金10000000元于2018年6月30日前付清; 2.第二期本金10000000元于2018年9月30日前付清; 3.第三期本金10000000元于2018年12月31日前付清; 4.第四期本金12200000元于2019年3月31日前付清; 三、如第一被申请人按照上述第二条约定按时足额向申请人还清借款本金,申请人同意免除所有借款利息,本案债权债务结清; 四、如第一被申请人未按照上述第二条约定按时足额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申请人有权要求第一被申请人按照上述第一条约定立即归还所有拖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截至2017年3月30日的利息26315000元;后续利息应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的标准,自2017年3月3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第一被申请请人如偿还部分款项,则偿还部分依次抵扣仲裁费、利息、本金; 五、第二、第三被申请人同意对第一被申请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本案仲裁费用1473888元(已由申请人预缴),由三被申请人承担,三被申请人应于2018年6月30日前一次性向申请人付清。 以上协议是申请人与三被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仲裁庭予以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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