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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祥龙工业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062405****63X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0521民初3883号
    案号 (2020)湘0521执195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邵东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邵东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08
    发布日期 2020-10-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湖南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周海借款本金3 100 000元及利息2 013 666元,后期利息以本金3 100 000元自2014年7月1日起按照月息2%计算至偿还之日止。 二、限被告湖南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周海工资185 000元及垫付开支27 100元; 三、被告湖南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思南分公司、贵州省思南县鸿岭置业有限公司、贵州思南县泓宇置业有限公司、贵州祥龙工业贸易有限公司、赵景辉、赵品大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驳回原告周海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78 090元由被告湖南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被告未在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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