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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省凤凰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19093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浙0702民初11841号
    案号 (2018)浙0702执687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婺城法院
    执行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2-20
    发布日期 2019-03-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浙江省凤凰化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的借款本金人民币995万元、利息人民币108438.5元、罚息人民币303853.79元(利息和罚息已计算至2018年8月20日,之后起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本金还清日止)。 二、被告浙江龙马制衣有限公司、丁新溪、陈丽珍、丁琰对上述被告浙江省凤凰化工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397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人民币88974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浙江省凤凰化工有限公司、浙江龙马制衣有限公司、丁新溪、陈丽珍、丁琰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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