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浙江省凤凰化工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519093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浙0702民初6448号 |
案号 | (2018)浙0702执512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婺城法院 |
执行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9-21 |
发布日期 | 2019-03-2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浙江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浙江省凤凰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归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借款本金9100000元,利息1716751.43元(利息已计算至2018年5月11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合计10816751.43元; 二、被告浙江省凤凰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行因实现本案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用10000元。 三、被告浙江龙马制衣有限公司、丁新溪、陈丽珍、马万祥、赵建英、丁琰、张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浙江龙马制衣有限公司、丁新溪、陈丽珍、马万祥、赵建英、丁琰、张勰清偿以上债务后有权向浙江省凤凰化工有限公司追偿。 如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676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浙江省凤凰化工有限公司、浙江龙马制衣有限公司、丁新溪、陈丽珍、马万祥、赵建英、丁琰、张勰共同负担(各被告在履行时加付此款给原告)。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