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杭临市监罚处〔2020〕379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尖叫运动饮料”的行为,已构成《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所指的“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应予处罚。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并参考《市场监督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七款第(3)项第(1)、(2)目,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尖叫运动饮料”共计8瓶;2、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2-28 |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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