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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百货大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660****31X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民初1107号
    案号 (2021)津01执72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0-11
    发布日期 2022-04-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天津市隆泰冷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向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返还借款本金20000000元,支付2018年8月21日之前的利息595272.20元,复利10628.84元,以及支付2019年8月22日起至本金和期内利息偿还完毕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其中:罚息的计算基数为本金20000000元,复利的计算基数为期内利息595272.20元;2019年8月22日至2019年8月31日的罚息和复利的利率均为年利率10.44%;此后的罚息和复利的利率均为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档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60%之后再上浮50%,每月1日调整);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天津市隆泰冷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向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返还承兑汇票垫付款本金12213706.32元,并按照日利率0.5‰的标准支付自2019年9月27日起至承兑汇票垫付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的罚息;三、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百货大楼有限公司、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天津领先药业连锁集团有限公司、田瑞金、李丽、陈鸿智、李华、徐黎生、李建新、张彤、黄长智、刘海波对被告天津市隆泰冷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百货大楼有限公司、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天津领先药业连锁集团有限公司、田瑞金、李丽、陈鸿智、李华、徐黎生、李建新、张彤、黄长智、刘海波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市隆泰冷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追偿。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900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14007元,由被告天津市隆泰冷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百货大楼有限公司、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天津领先药业连锁集团有限公司、田瑞金、李丽、陈鸿智、李华、徐黎生、李建新、张彤、黄长智、刘海波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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