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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余市管罚处字〔2018〕1050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行政处罚内容 建议对当事人合同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处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元),上缴国库。其他需说明的情况由于该案件引起群体性消费投诉,影响面比较大,依据《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及20个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对利用合同实施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第六条第一项“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责任或者加重消费者责任或者排除消费者权利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基本罚款额为:(一)引起消费者群诉或者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领域等影响较大,有违法所得的,按违法所得额的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8000元罚款。以上意见请审批。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2-24
    决定机关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王明刚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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