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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宁市监处〔2020〕110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宁海县立军橡塑厂(普通合伙)使用前述简易升降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未曾发生相同违法行为,主动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积极落实整改消除隐患且已恢复原状,决定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3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1-16
    决定机关 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杨欣欣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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