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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穗花烟处〔2020〕第63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行政处罚内容 按照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卷烟共10个品牌规格合计17条进货总额5737.78元的5%罚款,即罚款人民币286.89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7-07
    决定机关 广州市花都区烟草专卖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