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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当信安喜西洋艺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35****636U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1971民初426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粤1971执3925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1-30
    发布日期 2021-12-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841218641583】。被告东莞市当信安喜西洋艺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于秀敏归还借款70万元二、被告东莞市当信安喜西洋艺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于秀敏支付上述借款利息(以30万元为本金,从2018年12月21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2020年8月19日,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于秀敏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40万元为本金,从2018年11月22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2020年8月19日,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于秀敏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东莞市当信安喜西洋艺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于秀敏支付诉前保全费4467.12元四、驳回原告于秀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694.24元(原告于秀敏已预交),由原告于秀敏负担1189.74元,由被告东莞市当信安喜西洋艺术有限公司负担1050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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