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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当信安喜西洋艺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35****636U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1971民初464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粤1971执2373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13
    发布日期 2021-08-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841209626469】。一、限被告东莞市当信安喜西洋艺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王元偿还借款本金1625000元; 二、限被告东莞市当信安喜西洋艺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王元支付利息(计至2019年11月6日的利息为1199267.75元,之后利息计算方式为1625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9年11月7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 三、限被告东莞市当信安喜西洋艺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王元支付律师费85000元; 四、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本案一审受理费16688.4元(王元已预交),由原告王元承担2073.84元,被告限被告东莞市当信安喜西洋艺术有限公司负担14614.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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