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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鄞市监处〔2017〕737号
    违法行为类型 发布虚假广告(广告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鉴于当事人有举报立功表现,且属于小微企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情形,可以依法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停止发布涉案广告;(二)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三)罚款2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1-22
    决定机关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郎文琴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