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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市乾顺畜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31842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沈河民三初字第00528号
    案号 (2020)辽0103执416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11
    发布日期 2020-09-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辽宁顺禾粮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沈阳恒信担保有限公司垫付款人民币19,596,422.89元;二、被告辽宁顺禾粮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沈阳恒信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3,919,284.578元;三、如被告逾期履行本判决书第一、二向确定的给付义务,对于原告对于被告沈阳市惠宝饲料有限公司、沈阳市乾顺畜牧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物清单附后);四、被告王学生、杨金玲、黄小光、刘洋对本判决书第一、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给付义务;五、驳回原告沈阳恒信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6,515元、公告费人民币800元,由被告辽宁顺禾粮贸有限公司、沈阳市惠宝饲料有限公司、沈阳市乾顺畜牧有限公司、王学生、杨金玲、黄小光、刘洋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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