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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市乾顺畜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学会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31842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沈河民四初字第00113号
    案号 (2016)辽0103执559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2-28
    发布日期 2017-02-14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沈阳市乾顺畜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381,315.31元; 二、被告沈阳市乾顺畜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的罚息人民币109,540.50元(截止至2014年12月3日,从2014年12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 三、被告辽宁东顺农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杨金玲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给付义务; 四、驳回原告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沈阳市乾顺畜牧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27,130元,公告费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沈阳市乾顺畜牧有限公司、辽宁东顺农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杨金玲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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