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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和市税罚〔2018〕414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你单位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填开的票号为10385684、10385688、10385683、10405779号4份新疆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填开有误(原增值税税率为3%的发票开具为5%发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发票第一联复印件为证。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罚款16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1-29
    决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和田市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