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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无锡汉佑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祝莲秀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211MA****CX1T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211民初2059号
    案号 (2019)苏0211执330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1-13
    发布日期 2020-05-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无锡汉佑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张玲玲返还购房款70万元及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00元,由被告无锡汉佑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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