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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丰)市监(市)罚决〔2017〕7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建立健全农资进货台账
    行政处罚内容 1、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处以当事人罚款8500元人民币。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5-25
    决定机关 南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罗华轩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