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普第2120192023号
    违法行为类型 对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内容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3-12
    决定机关 普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芮永祥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