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湖自然资规罚(吴)〔2020〕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湖州申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非法占地建造综合楼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书湖自然资规罚(吴)〔2020〕1号被处罚单位名称:湖州申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地址:湖州南太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工业路16号法定代表人姓名:费新华身份证号:330511********8019我局于2019年12月24日对你单位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依法批准,于2010年9月起擅自占用吴兴区高新区常溪村的集体土地8072.1平方米(其中耕地7760.1平方米、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312平方米)建造综合楼,所占用的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601.2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6470.9平方米,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四十四条的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询问笔录。2、勘查笔录。3、照片及其他证据。我局已于2020年1月15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你单位并未提出要求陈述或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对不符合规划部分:1、责令把非法占用的1601.2平方米土地退还给高新区常溪村村民委员会;2、责令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处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人民币肆万零叁拾贰圆整(¥40030.00元)。二、对符合规划部分:1、责令把非法占用的6470.9平方米土地退还给高新区常溪村村民委员会;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处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壹拾贰万玖仟肆佰壹拾圆整(¥129418.00元)。两项合计共应退还土地面积8072.1平方米,并处罚款共计人民币壹拾陆万玖仟肆佰肆拾捌圆整(¥169448.0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你单位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缴款地点:中国工商银行八里店支行(湖州市吴兴区八里店社区杏花苑370号)。开户名: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帐号:1205260511200530040。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湖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联系人:姚建荣电话:2536820地址:高新区国土分局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吴兴分局2020年1月20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1-20 |
决定机关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吴兴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费新华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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