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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公(消)行罚决字〔2016〕0014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温州龙祥路分公司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温州市龙湾区万达广场购物中心负一层的浙江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温州龙祥路分公司(使用面积:410平方米,使用性质: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决定给予浙江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温州龙祥路分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自行对温州市龙湾区万达广场购物中心负一层的浙江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温州龙祥路分公司停产停业,并在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将罚款交到温州市车站大道建设银行(账号:10133062353524103500907050)。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温州市公安消防局 2016年9月29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6-09-29
    决定机关 温州市公安消防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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