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建卫职罚【2020】00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行为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由于该单位是首次发生上述违法行为,参照《杭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应从轻处罚。参照《杭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裁量处罚。处理意见:责令该单位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并给予该单位罚款壹拾伍万元(15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整改违法行为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0-09 |
决定机关 | 建德市卫生健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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