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天公(消)行罚决字〔2017〕0323号
    违法行为类型 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擅自停用消防设施、器材,擅自拆除消防设施、器材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9-29
    决定机关 天山区消防救援大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