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东立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胡黎明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0615153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东二法民四初字第154号 |
案号 | (2018)粤1972执恢58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5-15 |
发布日期 | 2018-09-0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广东立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欠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00元,没有向原告支付2014年12月28日至2015年4月28日的借款利息。原告与被告广东立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同意前述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为人民币320000元。 二、被告广东立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0日至2016年2月10日期间分4期合计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00元(每月1期,每期还款日为当月的10日,每期还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000元)。被告广东立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0日前支付借款利息人民币320000元,原告与被告广东立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同意前述支付借款利息及返还第一期借款本金的顺序是先付借款利息后付第一期借款本金。原告与被告广东立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确认被告广东立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从2015年4月29日起支付逾期利息,被告广东立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0日前支付逾期利息[从2015年4月29日起、以被告广东立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欠付的借款本金为计息基数(计息基数可能根据被告广东立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的情况而发生变化)、按月利率2%计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给原告。 三、如被告广东立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有任何未按前述协议付款的行为,则原告可一次性就尚未付清的全部借款本金及全部借款利息、逾期利息申请执行,该逾期利息计算方法为从2015年4月29日起、以被告广东立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欠付的借款本金为计息基数(计息基数可能根据被告广东立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的情况而发生变化)、按月利率2%计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逾期利息的止算时间不限于2016年2月10日,扣除被告广东立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前期已支付的逾期利息)。 四、对于被告广东立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本协议第二、三条项下的债务,被告赵辉、史晓玲在二分之一的范围内向原告承担付款责任。 五、如本协议第一条的债务通过被告赵辉、史晓玲的账户向原告履行的,则视为被告广东立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履行债务。 六、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七、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1768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00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31768元由三被告负担。原告、三被告一致同意被告于2016年2月10日前迳付人民币31768元给原告。本协议所列的付款日均包含当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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