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温永综执〔2021〕罚决字第02-005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已查明,当事人浙江省立鹏建设有限公司自2020年10月份起共处置建筑泥浆1600立方米(湿方)。依据《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第十二条关于“行使标准中所有涉及建筑垃圾方量的事项,均指干方方量,建筑泥浆统一按3:1的比例换算成干方。”的规定。当事人处置的建筑垃圾(泥浆)1600湿方换算成干方为533干方。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关于“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的规定。参照《温州市综合执法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第34号关于“施工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10立方米以内罚款1万元,每增加1立方米增加罚款1000元”的规定。经计算,对当事人应当处以的罚款为人民币拾万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7-06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永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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