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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缙建罚决字[2019]第9008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本机关于 2019年5月28日对你公司在缙云县西寮地块建设项目工程施工现场部分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缙云县西寮地块建设项目工程由你公司承接施工,你公司在2018年6月份开工建设。2019年5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到缙云县西寮地块建设项目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施工现场部分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目前该工程形象进度为26#、27#楼主体施工阶段,其它全部主体已结顶,框架结构。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在缙云县西寮地块建设项目工程施工现场部分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有浙江立鹏建设有限公司员工该工程项目安全员张海忠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贰万伍仟(¥25000)元整的罚款。
    行政处罚内容 浙江立鹏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6-19
    决定机关 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