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温鹿综法处字[2017]002-164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立鹏建设有限公司擅自夜间施工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2017年5月26日夜间,当事人未经环保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在温州市汇昌河水上公园地区城市设计A-06a地块工地使用混凝土输送泵车、振动棒等施工机械进行1#楼7层梁板混凝土浇筑施工,现场场界外监测的施工噪声分贝值超过规定限值,影响周边群众。该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二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10-10 |
决定机关 | 区城管与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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