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海建行决字(2017)第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鸿城悦墅工程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
行政处罚内容 | 2017年7月17日,检查发现,当事人承建的鸿城悦墅工程工地现场人货电梯的使用未按规定配备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操作人员,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鉴于当事人主动承认违法事实,配合调查,并提交相关材料,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存在从轻情节,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罚款壹万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8-18 |
决定机关 |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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