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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中和兴达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50020****344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黔2325民初898号
    案号 (2021)黔2325执恢14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贞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贞丰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16
    发布日期 2021-12-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泸州市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原告谢永兴工程款人民币804667.12元(被告泸州市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450000元,还需支付354667.12元),退还原告谢永兴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50000元。被告泸州市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还需给付原告谢永兴共计人民币504667.12元。 二、驳回原告谢永兴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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