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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00072****705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闽0305民初6216号
    案号 (2021)闽0305执177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11
    发布日期 2021-07-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给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代偿款3586617.95元及自2020年12月24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起按年利率3.85%计算的资金占用费; 二、许金和应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代偿金额3586617.95元中向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不能追偿的部分承担三分之一的给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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