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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陕煤安监咸罚〔2021〕31003号、陕煤安监咸罚〔2021〕31004号
    违法行为类型 1.《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一项、《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第二十七条;2.《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三十三条、《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第四十二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九十九条第八项、《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6.4.10,4.4;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零四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5.1.1条,5.1.2条;5.《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一项、《煤矿用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GB22340-2008)4.1。
    行政处罚内容 1.对小庄煤矿给予警告,处贰万元(¥20,000.00)罚款,对主要负责人郭林生处伍仟元(¥5,000.00)罚款;2.对小庄煤矿给予警告,处贰万元(¥20,000.00)罚款,对主要负责人郭林生处伍仟元(¥5,000.00)罚款;3.对小庄煤矿处肆万元(¥40,000.00)罚款;4.对小庄煤矿处肆万元(¥40,000.00)罚款;5.对小庄煤矿处肆万元(¥40,000.00)罚款。合并给予小庄煤矿警告、处壹拾陆万元(¥160,000.00);对其主要负责人郭林生处壹万元(¥10,000.00)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10
    决定机关 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咸阳监察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